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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高考体检时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体检)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 以及《教育部大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和肝功能异常患者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司函〔2010〕22号)等文件,要把体检作为整个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体检工作由县(区)招生委员会领导,成立高校招生体检领导小组,由卫生、教育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开展招生体检工作;监督检查体检进度;做好体检信息数字化工作,确保体检结论和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所有申请高等教育的考生都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县(区)招生办应做好宣传和组织体检工作;要向考生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处关于慢性肝炎和肝功能异常患者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部函〔2010〕2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内容和体检工作。 要指定当地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的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生、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站。体检前要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办法,培训体检队伍,选拔主诊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和《通知》对考生体检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定点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人员要以对国家、高校和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工作,自觉遵守《体检人员及工作人员守则》(附件1),正确把握《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操作规程》的精神(凡《体检操作规程》中未规定操作方法的体检项目,仍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发布的标准执行)每名医师负责本科所检查的项目;主任医师对医学检查意见负责。
四、考生录取后,如招生学校复检发现体检失实,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退回户籍所在地,此外还要追究体检医师的责任。
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因考生隐瞒既往病史造成的任何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承担。
或考生体检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体检秩序的,应按规定严肃查处。相关科目体检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体检结果失真影响考生录取的,将被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医院下一年度高考资格,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暂停其评优晋级资格:
(1)体检组织混乱,失控,社会反响恶劣。
(2)体检人员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结果与考生身体状况不一致,导致录取等环节出现纠纷或遗留问题。
(3)体检医师擅自篡改、更改或歪曲体检结果的。
5.考生应自觉遵守《考生体检规范》(附件2),必须持《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表》(以下简称《体检表》)和二代身份证参加体检。在对考生进行体检时,各科室医生要注意核对考生是否与二代身份证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如发现有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体检医院应做好体检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体检值班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持秩序。体检人员证件出入的,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所。
七、各地要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和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原则上安排在3月15日至4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结束的,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
从2014年起,体检信息将实现数字化,使用自治区统一下发的体检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方式录入体检信息。体检信息录入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安排,但不一定直接提交学校录入,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录入。按照1元/生的标准,自治区将体检信息录入补偿费随报名考试费一并拨付,各地参照相关标准向参与体检信息录入的人员发放工作补贴。
考生体检信息的方法、要求、确认及体检结果的复议,按2014年普通高考信息录入办法(另行发布)执行。为确保完整、准确、及时、高效采集考生体检信息,各县(区)招生办必须对体检医院的体检人员和体检信息录入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协调体检信息录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录入工作,确保考生体检信息的准确性;要认真引导考生确认体检信息。在学校注册的新生应逐班进行体检信息确认工作,其他考生体检信息确认工作由旗县区招办进行,防止体检信息录入错误,确保体检结果真实反映考生身体状况。因体检信息录入错误或指导考生信息确认错误导致体检结果错误的,将追究相关体检信息录入部门或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考生对体检信息确认不慎造成的相关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八、各地要审核确定承担我区2014年普通高校体检工作的定点医院或医疗单位,并于3月15日前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九。考生可以了解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的意见(包括不被录取和不适合学习的专业等。)通过确认体检信息或已填写的体检表复印件。考生对体检意见有异议,要求复检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天内提出申请,经各县(区)招生办同意,并征得体检医院同意后进行复检。体检以一次为限,体检最终结论以复查后的意见为准。考生对考试仍有异议的,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意,可在自治区确定的最终考试医院进行检查,并作出最终裁决。最终体检结论以最终检查医院的结论为准。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终审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争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期末考试的截止日期是4月25日。
X.各体检医院的胸部x光检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检的规定,确保体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十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苷酸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受试者转氨酶正常的,不做乙肝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以进一步确诊。
12.考生体检一律使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考生体检表,并按照体检表(另发)的填写方法填写体检结果(凡未按规定测试的项目一律不填)。已手工填写体检结果和结论并加盖公章的体检表和转氨酶检测单,由各县(区)招生办载入考生纸质档案。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实施意见(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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